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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创建时间:2015-01-19 07:21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社会稳定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预测和评估机制,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津党办发〔2012〕1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涉及大规模土地与房屋征收以及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结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对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因影响相关利益方而引发的群体性社会矛盾风险及其防范、化解、处置对策和措施进行分析和评估的工作。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对各相关利益方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相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有关单位在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市发展改革委是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具备资格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向信访、维稳部门及时通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结果。

  (二)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预研工作,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

  (三)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单位负责按照项目单位委托及本办法要求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负责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进行评估。

  第六条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可征询有关区县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土地、环保、信访、维稳等职能部门意见,做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预研工作。

  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召开会议,与相关地区、部门沟通情况,听取各方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区县和规划、土地、环保、信访、维稳等职能部门应及时反馈项目规划、环保公示阶段所遇到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第七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一个独立篇章,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编制。

  第八条咨询机构在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时,应广泛征求项目所在区县和建设交通、规划、土地、环保、信访、维稳等部门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梳理各方意见情况,对项目决策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深入研究。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应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要求编制。

  第九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级:

  高风险:项目的实施,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项目的实施,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

  低风险:项目的实施,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可能引发个体矛盾冲突的。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各区县发改委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提出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篇章的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情况要求其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对有关数据的来源进行 复核,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编制分析篇章过程中所积累的原始材料。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要求编制。

  第十四条评估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市发展改革委应请项目单位根据评估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建设方案和风险处置措施等进行优化调整,再重新上报。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通知书中,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要求项目单位落实相关维稳措施。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获得批复的同时,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结果抄送同级信访、维稳部门备案;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告知相关部门。如建设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为高风险但确需实施的,由市发改委与相关信访、维稳部门共同研究,并上报市政府决策。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获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落实相关处置措施,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批复,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市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社会稳定风险编制单位及评估单位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编制或评估,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内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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