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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可不经国家征收 但需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创建时间:2014-12-03 10:58

     日前,《土地改革总体框架方案》已上报国务院,主要包括征地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制度三个方面的土地改革。(详见《新土改将“破冰”》一文)其中,《征地制度试点方案》备受关注。

  12月2日,经济观察网记者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此次征地制度试点方案有三大亮点:

  其一,在缩小征地范围方面,试点方案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属于公共利益用地的,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实施征收;非公共利益用地退出征收范围,使用集体土地”。

  “这是质的突破!这条规定改革力度可谓颇大,意味着在试点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不经国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而流转入市,直接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在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时候表示,现实中征地的主要矛盾是征地范围过宽,即突破了法律所赋予的“公共利益”范围,过去的征地制度改革中,我们并没有界定“公共利益”范围,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只能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即《土地管理法》的第47条。

  其二,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征地制度试点方案》原则是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全面推行在征地补偿安置费中足额单独安排发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做法;增值收益分配上,方案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现有基础上,在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

  “这个试点方案从根本上解决了涨价归公还是涨价归私,农民可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是巨大进步,之前的征地标准改革制度仅仅删除了农村征地补偿30倍上限,其实就是一锤子买卖,按照现在的征地补偿标准,既包括征地费用,也包括安置费用,还包括土地增值费用,是巨大的进步。”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

  其三,赋予农民征地参与权。《征地制度试点方案》规定,建立征地预公告制度;通过听证方式,征地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征地报批前,要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通过裁决、听证和调解、复议、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征地纠纷。

  “暴力征地给农民利益、政府形象以及社会稳定性带来巨大的冲击,《征地制度试点方案》对征地程序要求更加严格,也就是说地块未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不得启动征地,这样避免了强征强拆等造成的社会冲突,也是一大进步。”杜兆勇表示。

  住建部村镇司司长李兵弟在“2014中国新型城镇化房地产金融转型创新大会”上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国,征地制度试点方案的改革是在贯彻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和国有建设用地同价同权同市,在符合规划和土地使用用途的情况下参与我们城镇化的进程,这是我们应该支持的。”